1、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2、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3、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必不可少的一项举措。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内容通常包括: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的影响情况等。